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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以下简称《死亡证》)的签发
1、居民正常死亡的,办理《死亡证》的步骤为:
(1)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送院途中死亡者,由负责救治的医师填写《死亡证》;
(2)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
首先,由家属持死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通行证)(流动人口需同时提供居住证),到死者户籍或现住地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开具死亡事实证明。
然后,家属携带自身身份证件、死者身份证件、死者死亡事实证明到户籍或现住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死亡证》。
最后,家属携带《死亡证》、户口簿、死者身份证件到死者户口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周一至周六正常办理,周日预约办理)
2、居民非正常死亡或者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办理《死亡证》的步骤为:
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再由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填报《死亡证》。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应当在医疗机构签发的《死亡证》四联单相应栏目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二、火化手续办理
1、居民正常死亡的,携两章齐全的《居民死亡殡葬证》(第四联)、经办人身份证,到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手续。
2、居民非正常死亡的,办理火化手续时必须携带以下材料:
(1)因工伤事故或其他原因发生纠纷的,提供公安部门治安大队出具的同意火化证明(加盖公章)、《居民死亡殡葬证》(第四联)、经办人身份证。
(2)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提供公安交巡警部门事故科处理通知书(加盖公章)、《居民死亡殡葬证》(第四联)、经办人身份证。
(3)因刑事案件死亡的,提供公安部门刑侦科或治安大队出具的同意火化证明、《居民死亡殡葬证》(第四联)、经办人身份证。
三、居民死亡丧葬费办理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由家属携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收费发票、经办人身份证到死者所在单位申请领取丧葬费。
2、企业职工死亡后,由家属携带相关材料到市政务中心(工农南路150号)办理,具体规定如下:
(1)在职死亡人员办理丧葬费材料:(除工伤与交通事故)
①配偶结婚证(或派出所人口普查底册)
②配偶身份证、本人身份证
③配偶银行卡(除信用社)
④火化证明或医学死亡证明以及户口注销证明
办理流程:40-46号窗口先办理退保
67-69号窗口领取丧葬费
办理时间:每月1-25日(除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
(2)退休死亡人员办理丧葬费材料:
①火化证明或医学死亡证明以及户口注销证明
②丧葬费打入死者退休工资卡
③经办人带身份证
办理流程:40-46号窗口先办理退保
67-69号窗口领取丧葬费
办理时间:每月1-25日(除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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